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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字〔2014〕88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9-30 01:30: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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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减少建筑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绿色施工导则》、《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扬尘治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实行硬地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土方作业、拆除工程应采取洒水、覆盖、隔离、喷淋、遮挡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二)运输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进行密闭加盖,并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闲置场地必须覆盖、固化或绿化,严禁裸露。

(四)自201511日起,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控制噪音及光污染

(一)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午间、夜间施工期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冲钻、锯割等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二)采用先进机械、低噪音设备进行施工;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应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且尽量远离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和周边住宅区。

(三)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

三、加强水土保护

(一)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相应的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且不得污染地下水。

(二)对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和容易发生地表径流土壤流失的情况,应采取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设置地表排水系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措施,以减少土壤侵蚀和流失。

四、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

五、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应采用坚固、稳定的硬质实体材料,市区主要路段的临街围挡采取适当形式(图画、格言、公益广告等)进行美化,做到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整体协调。

六、制定施工作业计划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详尽、细化的建筑施工计划,并将施工工序、作业时间与环保要求紧密结合,防止施工扰民、污染环境。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

(一)鼓励施工企业采用现场喷雾降尘设备设施(如外脚手架喷淋装置),大力发展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墙体材料中的应用等。

(二)201412月起,梅州城区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现场施工情况的实时监控。

八、责任落实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各负其责,落实建筑施工环保主体责任。

九、强化监管

住建、环保部门将对各施工项目加强监管执法。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施工扰民、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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