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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函〔2014〕177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8-14 18:56: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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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自2001年发布以来已有十多个年头,但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设执行该规范的力度还不够,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还不到位。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勘察阶段,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勘察单位有相应资质的,该项检测可由勘察单位实施;勘察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该项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二、 2014101日起,建设单位在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提供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三、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检测结果超过规范规定的指标时,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规定对建筑工程采取防氡设计处理。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确保进场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装饰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2014101日起,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毛坯房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可能产生的污染源种类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相关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障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 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