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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字〔2014〕49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5-29 22:53: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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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两类常见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4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445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2014年全市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附件:2014年全市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529

(联系人:姚智晟 电话:2258280 传真:2242869 邮箱:mzsjgk@163.com

抄送:市安委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2014年全市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4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445号)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顶升、加节)拆卸、模板支撑系统(含脚手架工程,下同)和深基坑(含深基坑、人工挖孔桩、地下暗挖、市政管道沟渠开挖、土石方施工等,下同)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度,有效预防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两类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防范施工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监管为手段,在2013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整治,做好查漏补缺,及时排查隐患,切实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以防范施工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有效减少施工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确保全市2014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受控;三是建筑高处作业“三宝”合格率、使用率显著提高,临边、洞口、通道口防护以及主体结构立面防护等进一步规范。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市大型桥涵;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县(含县级市、区)、镇、工业园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较薄弱地区的工程。

(二)整治内容

1.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倒塌事故应深化整治的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拆卸告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2)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无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就施工,以及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4)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严重缺失、混乱;

5)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审核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2.防范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应深化整治的内容:

1)对本地区(本单位)模板支撑系统情况不清,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2)模板支撑系统无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尤其是局部高大模板;

3)未按有关规范要求对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扣件等质量以及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管控;

4)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5)浇筑混凝土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对已搭设完成的模板支撑体系进行工序验收。

3.防范基坑工程垮塌事故应深化整治的内容:

1)未摸清本地区(本单位)基坑管理情况和未建立基坑专项整治台帐;

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基坑工程委托第三方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并严格执行;相关单位未制定监测数据异常的工作报告制度;

3)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土石方施工、内支撑结构安装及拆除、降排地下水等)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批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条件;

4)基坑边,特别是开挖的市政管道沟渠周边堆置土方、料具、施工机械等荷载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在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违规搭设了临时房屋;

5)不重视汛期基坑施工安全的管理,未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抢险措施,防汛防涝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不足。

4.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应深化整治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不能保障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到位,企业未开展防范高处坠落的自查自纠;

2)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与高处作业安全相关的培训教育、技术交底;

3)工程项目部未结合工程特点,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安全防范;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4)安全带、安全网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

5)涉及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体检并持身体健康证明;未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等病症,以及疲劳过度、精神不振、思想情绪低落、饮酒后的人员高处作业;

7)工程项目部未制定并严格执行不准在六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大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的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整治工作启动(5月底前)。为加强领导,推进工作,我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建管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管科,具体负责深化专项整治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5月底前成立由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副局长任组长,相关股室和施工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单位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成立以本企业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切实加强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分支机构、落实到每一项在建工程项目,努力取得扎实的实效。

(二)企业自查自纠(6月至9月)。具体进度要求是:6月底前,工程项目部自行组织自查自纠;7月底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对项目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9月底前,对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完成,并对本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本方案和本地区方案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深化以防范施工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主管部门督查(6月和9月各一次)。6月上旬,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开展今年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对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开展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9月上旬,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开展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组织对5月份以来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安全隐患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部要依法严肃处理。我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督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10月)。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对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开展全市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着力解决当前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要做好工作部署,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强化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研分析,对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要加强层级督查,及时掌握了解所辖区域以及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近期开展专项整治的进展状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专人跟踪落实整治。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良好的建筑施工安全秩序。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电视、网络等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和发动群众投诉举报、曝光涉及施工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施工安全管理不善、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分析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健全长效机制。

(四)明确专人,落实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立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台帐、信息报送等工作,并于530,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将本地区深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工作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1013日前将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我局建筑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