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9〕6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9-05 09:47:49   浏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审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发现部分申报项目明显未具备消防验收条件,未按图施工等问题,需要整改后重新申报。上述情况降低了消防验收工作效率,影响到消防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的相关规定,并依照我局公布的《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事项业务办理的通告》(梅市建函〔2019376号)收集整理,确保真实齐全。对申报材料有缺项或签认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允许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验收办理时限根据补正时间顺延),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提交虚假材料的,我局将按消防验收不合格处理,并视情况进行追责处理。

二、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我局将不退还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再次申报消防验收时,应重新提交整改后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盖章确认的整改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含整改前、后的照片)。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交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竣工图纸。

三、其他说明

(一)竣工图应包括消防设计专篇说明(可采用文本模式,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复印件一式二份,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应涵盖申报消防验收的全部消防设施;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包括:①供货证明,若供货单位不是生产厂家,应提供委托代理销售相关证明;②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③型式检验报告;④产品合格证;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提交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证明文件指有燃烧性能检测指标的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及风管的绝热材料属本项范围);

(五)工程竣工图纸应包括与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相关的竣工图纸,且应提交经审查机构确认合格的图纸作为竣工图纸;

(六)主体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反映总平面布局中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平面图纸以及反映总平面布局中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工完成情况彩色相片(4R)各一张。

(七)现场验收(检查)时,责任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资料内容应根据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收集整理(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进场检验记录、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安装过程检查记录、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防排烟工程验收记录、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记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等)。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