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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1-05 19:21: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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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不良天气应对工作部署,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716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梅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5

(联系人:何思波,联系电话:2258280 ,传真:2242869

邮箱:mzsjgk@163.com

梅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不良天气应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环境问题治理,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7162号)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实际,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依据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依据,通过开展百日整治行动,切实加大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防治扬尘污染环境工作力度,形成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部门监督、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20183月底前,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改善,绿色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百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由陈伟建局长任组长,曾国柱副局长任副组长,建筑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等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科,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认真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3)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2.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应当依照本方案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2)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4)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5)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100%”等抑尘措施:

1.现场围蔽100%——施工现场应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

2.砂土覆盖100%——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3.路面硬化100%——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硬底化。

4.洒水压尘100%——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装置,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作业区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应按要求配备“雾炮”、“喷淋系统”等抑尘设备、装置,基础施工、土方、拆除作业时应开启使用。

5.车辆冲净100%——工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6.场地绿化100%——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此外,运输建筑土方、垃圾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撒漏措施;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做好其他抑尘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12日至110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将工作要求传达至辖区所有建设企业、项目,并对辖区建筑工地进行全覆盖排查摸底。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要对所有在建项目开展100%全覆盖自查自纠,发现扬尘污染防治落实不到位,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有落实整改计划、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等,确保整改到位。

(二)整治和督查阶段(111日至320日)。各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辖区所有在建及报建未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应进行全覆盖检查、巡查,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附件2)、台账(附件3)、检查台账(附件4)。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整治。工程建设各方应按本方案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职责,对施工扬尘污染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整治,在20183月底前,各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扬尘整治应基本达到本方案及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要求。

我局将适时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推进全市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采取警告、督办、约谈等处理手段。

(三)总结提升阶段(320日至331日)。各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和指导,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建设工程未采取扬尘治理“六个100%”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立即整改,对相关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对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工程、责任主体,采取停工整改、进行罚款等严厉处罚,并通过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企业诚信“黑名单”。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强力推进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四)畅通举报渠道。要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热线电话、网上信访系统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

(五)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对施工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112日前建筑工地污染防控责任清单》(附件5125日、225日前将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1)、《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项目清单表》(附件2325将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行动工作总结附件1、附件2报我局建筑管理科。另,相关台账、资料应存档备查。

附件:1.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项目清单表

3.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项目台账表

4.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百日整治检查台账表

5.建筑工地污染防控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