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效性,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稿)》等规定,针对近期招投标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经招标人作出答复后,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二、投诉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举证材料,包括举证材料的来源或查询渠道,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投诉为名恶意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对其进行曝光并采取诚信扣分、通报、市场准入等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三、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投诉人存在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隐匿情形的,视作被投诉事项成立。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不良行为诚信扣分、通报、市场准入等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而引起投诉,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不良行为诚信扣分、通报、市场准入等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