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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汲取“5·17”高坠事故教训 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5-21 23:28: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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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517日上午11时左右,梅州市环保能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和部署要求以及48日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汲取近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当前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严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检查不深入、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防止事故发生。

二、迅速行动,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一是各在建工地建设、施工、监理、安装拆卸和租赁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日起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对现场危险源特别是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查的范围要覆盖本地区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组织对辖区内由涉事企业(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建的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检查期间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经3天以上的检查整顿后,由项目相关企业自查合格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检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三是要举一反三,结合我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建函〔2018239号)、《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建函〔2018240号)等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严格把关,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组织对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一线作业人员上岗前,企业和项目部应根据不同工种、工程特点和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监理单位应认真核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无证人员禁止上岗。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组织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力度,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企业要进行严格处罚。

四、加强监管,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贵任;对玩忽职守、敷衍了事、办事不力的建设、施工、监理、监督机构、主管部门等各个岗位的管理人员要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于530日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建筑管理科。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518

(联系人:徐永炎,电话:2258280,传真:2242869

邮箱:mzsj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