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4年版)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的具体条款作如下调整事项,请贯彻执行。
一、取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第五章 第 5.2.3“经济标书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或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并要求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均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的内容。
二、取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第六章 第6.1.2.11)“经济标书未经本投标单位有效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的内容。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发布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4年)关于该事项的具体条款。
四、本《通知》待上位相关管理制度发布后自行作废。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