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结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机构改革(梅市机编发〔2014〕34号文)的实际,经研究决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再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改由招标人收取,有关收取方式、收取金额及退还时限等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建函〔2013〕76号)及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