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梅州城区新开工建筑工地和房屋拆迁工地推广使用喷雾半径达到20m以上的移动式“雾炮”抑尘设备(以下简称“雾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需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房屋拆迁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明确将施工现场配备“雾炮”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必备设施。2015年7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结合施工实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补充制订利用“雾炮”进行扬尘治理的方案报监督机构备案,确保扬尘治理落到实处。
二、房屋建筑工程每3000㎡施工面积必须配备至少一台“雾炮”,在土石方(含基坑)开挖、回填以及运输路线上开启使用。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千米施工段必须配备至少一台“雾炮”,在进行开挖以及切割、钻孔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阶段开启使用。
四、房屋拆迁工程每个拆除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台“雾炮”,在使用大型机械进行作业时全程开启使用。
五、对未按要求配备“雾炮”或虽有配备但达不到扬尘治理要求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同时,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进行动态扣分,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六、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