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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 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8】109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0-24 17:48: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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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了《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24

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用工管理,利用实名管理信息平台,以二代居民身份证、人脸等有效识别设备为载体,动态反映进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的身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用工评价等信息的管理制度。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监理人员、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建筑项目工程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二条梅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建立实名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劳动者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等管理台帐。该系统应确保能与市住建局建立的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用工实名监管平台)实时对接。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推进实名制系统的建设,信息共享。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直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属区域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建立用工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监督分包企业(指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做好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管理负直接责任。

(一)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

(二)分包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备案。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和门禁考勤设施通道,借助二代居民身份证、人脸等识别设备,实行用工实名和门禁考勤管理。

用工实名管理信息平台及设施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采购安装或通过第三方实名技术服务单位购买(租赁)方式选定,原则上必须采用目前较为成熟、完善的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通过相应的采集技术完成信息的采集认证和考勤识别中的建筑从业人员身份和居民身份证的人证合一。相关企业单位必须在建设工地出入口处安装实名管理设备,并保障设备接入梅州市用工实名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相关的数据接入技术问题或需要任何咨询,可以联系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830-8339)。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实名信息采集设备和设立信息采集点,用工前,使用实名信息采集设备,读取二代居民身份证、人脸信息等,采集劳动者基本身份信息和进场登记信息,并将劳动者实名信息推送至用工实名监管平台

劳动者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籍贯、电子照片、人脸信息等。劳动者进场登记信息包括: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培训记录、所属企业、从事工种、工作岗位、计酬标准、银行账户、进(退)场日期等。

(四)劳动者办理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进场登记信息采集应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等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施工企业应及时、准确采集劳动者提供的实名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后,应当场退还有关材料。

(五)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利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和门禁考勤设备采集所有进场劳动者信息,记录劳动者每天上下岗出勤、每月工资发放等信息,以此作为劳动者工作量计算、工资发放、工伤保险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并将劳动者考勤记录、工资发放信息推送至用工实名监管平台

(六)实名管理对象不办理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进场登记信息采集,或者不执行上下岗考勤制度的,施工企业应拒绝其进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七)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有权向施工企业查询、复印或拍照本人的工作量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进退场记录等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企业应予配合。

(八)劳动者退场时,施工企业应与劳动者确认工作量、结清工资,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通过用工实名监管平台办理退场登记和作出用工评价。经劳动者本人确认签字的工作量、考勤、工资支付、工资结算等书面记录材料,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不得以包代管。

(九)用工实名制管理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且全部劳务工工资结清并离场后结束。

(十)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作为专项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内容或合同条款。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工程检测机构承接的检测事项,检测人员信息应录入实名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建筑工程工地开展检测工作时应进行考勤,未有考勤信息的检测报告,监督部门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畴,监督检查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对未按规定开展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或弄虚作假、用工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的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工,并在与用工实名监管平台互联的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上扣减信用分数,情节严重的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细则由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