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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 关于修改《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修改版)的通知
关于修改《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修改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9-02 19:35: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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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已于201371日施行(原国家标准GB50500-2008同时废止),《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修改版)涉及工程造价计价等的相关内容须作部分调整。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请予执行。

一、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修改

1、“使用说明”第一条中“《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修改版)是在原2012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建市[2010]88号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粤建管字[2009]62号文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粤建市[2010]15号印发)及有关规定,”修改为:《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4年版)是在原(2012年修改版)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建市〔201088号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粤建管字〔200962号文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粤建市〔201015号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有关规定”。

2、“使用说明”第七条中“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2012年修改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修改为: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2014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3、扉页招标人办理备案存档封面根据告知性备案文件,备案文件扉页进行修改。

二、相关条文内容的删除

(一)第一章 投标须知

1、删除原1.12全部内容。

2、删除原1.13全部内容。

3、删除原1.14全部内容。

4、删除原1.15全部内容。

5、删除原1.46全部内容。

三、相关条文内容的修改

目录“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修改为:第四章招标工程量清单(另附)。

(一)第一章 投标须知

1、在原1.12“计价方式”序号位置进行修改(增加三个合同类型)。

2、将原1.14“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序号修改为:1.13,内容修改为:

□法律法规变化

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工程变更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量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需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经双方确认后,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

其他说明:1)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2)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施施工的项目特征,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清单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工程量偏差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物价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合同价款及结算部分最终以结算审核部门审定价为准。

□其他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未涉及的,根据项目的实际,依据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其它说明:

3、将原1.15“主要材料设备要求”序号修改为1.141.15

4、在原1.17“质量保证金”项增术语解释,内容修改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月。(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5、在原1.19“招标控制价”项,内容修改为: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6、将原1.20“投标报价”修改为“投标价”,内容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投标价不能低于工程成本、高于招标控制价。

7、在原1.21“工程量清单”项,内容修改为: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8、将原1.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序号修改为:1.24

9、将原1.23“措施项目费”序号修改为:1.25

10、将原1.24“综合单价”序号修改为:1.26,内容修改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1、将原1.25“暂列金额”序号修改为:1.31

12、将原1.26“暂估价”序号修改为:1.32,取消内容:□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基价中均已包含暂估价,计算招标基价时不扣除。

13、将原1.27“安全文明施工费”序号修改为:1.33,增术语,内容修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级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14、将原1.28“文明工地增加费”序号修改为:1.34

15、将原1.29“夜间施工增加费”序号修改为:1.35

16、将原1.30“赶工措施费”序号修改为:1.36

17、将原1.31“工程优质费”序号修改为:1.37

18、将原1.32“总承包服务费”序号修改为:1.38,增术语,内容修改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9、将原1.33“预算包干费”序号修改为:1.39

20、将原1.34“投标报价风险”序号修改为:1.40。内容局部修改为:□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暂列金额以及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漏报或不报,招标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不予支付。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省级、市级(即工程所在地)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将原1.3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序号修改为:1.41

22、将原1.36“招标人支付担保”序号修改为:1.42

23、将原1.37“投标担保”序号修改为:1.43

24、将原1.38“中标人履约担保”序号修改为:1.44。保证方式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内容修改为:□银行转账。

25、将原1.39“使用货币种类”序号修改为:1.45

26、将原1.40“投标费用”序号修改为:1.46

27、将原1.4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序号修改为:1.47

28、将原1.42“投标有效期”序号修改为:1.48

29、将原1.43“联合体投标”序号修改为:1.49

30、将原1.44“投标答疑”序号修改为:1.50

31、将原1.45“设计文件”序号修改为:1.51

32、将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