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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函〔2018〕623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1-06 18:32: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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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粤人社明电〔20187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抓好本辖区、本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加强两场联动,以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级、施工许可等手段实行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要求未落实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补正;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企业一律不颁发新项目施工许可。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实行与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同数额同方式的工程款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建字〔2018109号)的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同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四)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

(五)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精神,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梅州登记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二、切实落实治理欠薪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用工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用工企业应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务工人员办理工资卡或提供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卡并由该银行代发工资。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并完成工程款支付。因霸王条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起纠纷,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四)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梅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银行代发和现场工资公示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由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对农民工按月考勤计量工作表进行公示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工资具体发放时间和地点,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或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确保劳务工资款额优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严禁班组负责人代领,防止出现携款逃匿的情况。同时,应在工地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长期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欠薪投诉电话等信息,保障农民工权益。

四、加强工资支付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发生欠薪案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启动联合调查,调查期间,暂缓批准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发放。把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从业人员计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工人工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查处。

(二)严肃查处以追讨务工人员工资为名,行追讨工程款或解决工程结算纠纷之实,组织人员非法上访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的“黑包工头”。一经查实列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黑名单”。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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