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采取银行保函及工资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建字〔2019〕5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采用银行保函及工资保证保险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在收取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时必须核对出具单位是否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
二、本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采取银行保函及工资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建字〔2019〕58号)与上级文件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水务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