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建函〔2021〕32号
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梅市建函〔2020〕245号)的要求,2020年11月11日至12月31日,我局对我市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资质许可后的动态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50家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为:合格的企业17家,不合格的企业15家,外迁的企业17家,注销资质的企业1家。(详见附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部分企业未能完整提供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
(三)部分企业未提交资质核查资料,无故不参与资质核查工作;
(四)部分企业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分别向其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在3个月内落实整改,并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二)不合格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完成整改后,我局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此后,资质动态核查全面正常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依权限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资质证书。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附件: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