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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 关于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16 10:07: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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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

被投诉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


按照规定,我局于202255日受理了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现已完成调查处理。

投诉人请求:

   望相关单位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调查及回复。

投诉人称:

2022428日我司(投诉人)对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升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网上公示资料提出异议。2022428日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对异议作出回复,维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中标人的资格有效。对此,我司提出投诉。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对于异议书做出的回复,未根据招标文件的条例条规做出审查。根据招标文件内容:P335.1.3.1内容:所有资料按要求须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应采用电子印章。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701201710180009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8】第01201812205056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穗工商 (市局)内变字【2020】第01202006290061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穗工商(市局)内变字【2018】第01201803150022号,四份变更登记通知书均未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做出的回复,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投标文件符合编制要求。请问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对此,是根据招标文件的哪条条例规定?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毫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的情况下,维持第一候选人的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P33页,5.1.3.1内容:所有资料按要求须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应采用电子印章。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6.4否决投标条件,第二条的形式评审环节中第(19):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报价,投标文件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 字迹模糊、辨别不清;扫描件不符合5.1-5.3要求的;(20):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第一候选人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形式评审环节是不通过的。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答复称:

我司于2022425日在梅州市交易中心参加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升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投标事宜,经招标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整个投标过程我司合规合法。现对其他单位投诉我司投标文件事项(具体为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节点中准予变更登记通知单未盖电子章)进行回复:

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466.4否决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未有列入本节情形的,评标时一律不得否决其投标。

2、招标文件47页否决投标文件中条款(20)投标文件未经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此处内容没有具体说明是否需要整个投标文件都必须盖章。而我司投标文件只有准予变更登记通知单(非必须文件)未盖章,其他所有节点均已签字、盖章。完全响应了整个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也不存在否决投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整个投标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已经根据我司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核、判断并给出了结果。

3、投诉单位对此条款断章取义后针对我司,并纠缠不断,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利益以及影响了整个梅州建筑市场的投标活动的公平环境。

综上所述,我司投标文件全部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其他单位投诉我司投标文件事宜完全不成立。希望贵局给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活动环境。

我局查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1.3.1目约定:所有资料按要求须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应采用电子印章。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4款“否决投标条件”第(20)条约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附件1至附件10(附件10.1、附件10.2)等需盖投标单位公章。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附件1至附件10(附件10.1、附件10.2)等已盖投标单位公章。

我局认为:

一、评标委员会所作的审查结论符合招标文件约定、依据充分。

根据招标文件第5.1.3.1目约定,所有资料按要求须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应采用电子印章。按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的附件1至附件10(附件10.1、附件10.2)等需盖投标单位公章,但并未对整个投标文件是否需盖投标单位公章作出规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否决其投标的规定,对照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附件1至附件10(附件10.1、附件10.2)等已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实际,未对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文件认定,依据充分。

二、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本案中,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文件每一页盖投标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对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文件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维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7











抄送: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