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市建筑业协会,各建筑业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日
政策解读:《梅州市促进建筑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