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人、各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开展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问题的整治工作,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关于“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的精神,结合《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自11月20日起,对于尚未开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暂停以《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开展的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