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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11 10:54: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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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经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951日起执行。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410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2016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缴存对象

本市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开户登记

(一)单位开户登记

1.开户时限。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开户材料。

单位证明材料( 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的提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⑷《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开户时限。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开户手续。

2.开户材料。

⑴单位证明(如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调动证明等);

⑵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账户设立

1.开户条件。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开户,在梅州城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不具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开户材料。

⑴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⑵本市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单据或收入纳税单据;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登记表》;

非梅州户籍职工另需提供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证;城镇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信息变更

(一)单位信息变更

1.变更时限。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2.变更材料。

⑴单位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职工信息变更

1.变更时限。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2.变更材料。

⑴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集中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⑵《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因个人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另需提供公安机关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材料。

四、注销登记

(一)注销时限。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注销材料

1.单位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

五、年度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调整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发布。

(二)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缴存基数上限为梅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广东省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原则上不得低于5%。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原则上需同一缴存比例。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六、账户封存

(一)账户封存。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封存材料

1.单位证明(如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调动证明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七、账户启封

(一)账户启封。职工与单位恢复或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二)启封材料

1.单位证明(如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调动证明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八、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调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分为本市转移和异地转移(包括转出和转入)。单位或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前,转出单位须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且转入单位已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

(一)本市转移

1.职工在本市工作调动的,单位或职工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2.转入材料。

⑴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⑵《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二)异地转移

1.异地转入的,职工提供材料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办理异地转入手续。

2.转入材料。

⑴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单位名称和个人账号;

⑵申请人身份证;

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转出异地的,职工提供材料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九、单位汇缴

(一)单位汇缴

1.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先完成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后,再进行汇缴,确保实际汇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一致。

2.汇缴材料。

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申请表》。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1.单位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2.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材料。

⑴申请书;

⑵单位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

⑶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

⑷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三)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2.补缴材料。

⑴能反映需补缴的材料;

⑵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四)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十、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规定自2019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2016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鉴定C级及C级以上)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房除外,下同)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要求

(一)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五)项的,须在本省或在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

(二)提取额度

1.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申请人配偶及购房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上),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费用的总额。

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个人所占住房份额计算。

2.属于提取条件第(五)项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照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已偿还的本息额,累计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不得超过购房金额减去最低首付金额和购房提取金额后的余额(即贷款本金≤购房金额-最低首付金额-购房提取金额)。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两套个人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还贷提取,需直至该套购房贷款结清后,方可再申请另一套住房还贷提取;夫妻双方婚前均购房贷款的,按各自的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3.属于提取条件第(六)项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缴存满3个月,每半年提取一次,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720/月,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4.属于提取条件第(七)项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以户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2592元。

5.属于提取条件第(八)项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以户为单位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金额。

6.属于提取条件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的,单位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4.主借款人是封存账户的。

三、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手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价20%或以上)购房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二手房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反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反映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的,在购房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产权置换)、反映购买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父母或子女身份证婚姻证明、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签约每月自动转账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首次提取需提供贷款合同、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贷款余额清单(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购房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再次提取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贷款余额清单(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住房无变化再次提取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当年物业费发票、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物业费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若住房无变化再次提取的,提供当年物业费发票、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各户分摊费用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前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十)职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需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医院鉴定证书(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级)、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十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提取业务由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的,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的提取条件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回骗提资金;将实施骗提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本规定自2019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2016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以及本市户籍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人认可的本市房产作为抵押;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时,经查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的征信记录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限制贷款: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行为(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职工,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房或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三、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贷款最高限额执行。具体的贷款金额根据以下条件核定: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

2.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贷款金额≤购房金额-首付金额-提取金额;

5.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组合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

四、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且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六、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进行贷前审批。

(三)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

(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之后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

(六)放款时,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以公开轮候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贷款材料

(一)直接向开发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印章)、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首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及收款账户(卖方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动产权证书、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户口簿等。

八、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以所购(建)不动产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在申请放款前须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三)抵押期间,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九、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违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二)借款人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三)借款合同有效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四)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职工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职工不予贷款的原因。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若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贷款额度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规定自2019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