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法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5〕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3-28 00:35:33   浏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为纽带,各部门密切配合的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组织动员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为纽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序衔接,形成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众求助的工作合力。
第四条 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范围,是指对超越公安机关职权范围,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的紧急类群众报警求助事项。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政局、梅州供电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梅州水文分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局、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残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梅州海事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梅州航道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办等33个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具体负责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梅江区辖区范围内的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由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县(市、区)的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是全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的受理、协调平台,负责受理各类社会联动协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和群众求助,根据突发事件和群众的求助内容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处置工作,并对处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监督。
第八条 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立足本部门工作职责,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收、处置、完成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协作任务。
(二)建立内部值班备勤、应急处置、责任落实等各项工作制度,强化组织领导、人员装备、工作措施、规章制度和物资保障,确保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有序运作。
第三章 联动协作内容
第九条 联动协作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依据《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引导并护送其到救助部门(梅江区、梅县区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送梅州市救助站)。救助部门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身份暂时不明的,由救助部门先行安置,并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协助查明身份。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查明身份的,救助部门按政策提供救助后,将其移交给人员流入地的政府民政部门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由救助部门同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十条 联动协作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送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梅江区范围的指定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对其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治疗(梅江区范围的指定医院为市第三人民医院)。其他各县(市、区)的指定救治医院由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本试行规定下发之日起10日内负责指定,指定后报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级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对送往指定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由送诊的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由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患者身份。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遇监护人不去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部门通知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助办理住院手续。诊断结论表明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和住院治疗病人病情基本稳定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出院后由民政部门接回并按有关要求予以安置。
(三)对110社会联动协作送诊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遵循救治生命优先为原则进行送诊,接诊医院应当实行首诊责任制,最先接到患者的指定医院必须即时做好接诊、会诊以及协助转诊等工作,不得推诿;收治后,因病情需要转院救治的,由民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指定医院救治的患者病情基本稳定后,其本人自愿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救助部门,救助部门应当接回,并做好救助工作。对指定医院救助的患者经医院积极治疗平稳、无需特殊治疗、无生活自理能力、无法查明身份的,出院后由民政部门接回并按有关要求予以安置。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民政部门甄别确认身份的,救治费用还应当先由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而患者家庭又无力负担的,或因身份无法查明无法由患者家庭负担的,由救治医院提出申请,并由送治患者的公安机关和同级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上级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核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联动协作处置各类社会生活、工厂、施工噪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包括广播喇叭噪声、商业活动和文娱体育场所噪声、室内电器噪声,以及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发出的噪声(如犬吠声)等。工厂噪音和建筑施工噪音扰民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联动协作处置城市下水道、线路管道沙井盖损坏的修复。公安机关接报城市下水道、线路管道沙井盖损坏求助后,及时派出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属下水道沙井盖损坏的,转由水务部门维修恢复;属线路管道沙井盖损坏的,转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其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做好维修恢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 联动协作处置邻里纠纷、房地产等各类纠纷。公安机关接报邻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各类纠纷后,发生打架斗殴的,派民警出警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打架斗殴或情节显著轻微不需治安处罚的,民警或镇、村基层组织可进行现场调解,对纠纷事项调解不成或无法调解的,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联动协作处置各类群众缠访问题。对接访后仍在各级党政机关缠访并在外围逗留过夜的,由各级信访维稳专业队和辖区派出所负责维护秩序、申明政策、进行劝离;由上访人员所在辖区的县、镇、村级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思想教育和劝返工作;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五条 联动协作处置各类交通运输类纠纷。对出租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蓝牌车非法运营等的投诉,公安机关接警后转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跟进处理。发生打架斗殴的,由公安机关及时派出民警进行处置,能当场调解的,由公安机关当场调解;无法当场调解的,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并视纠纷事项情况转由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第十六条 对群众紧急求助的其他事项,由市110社会联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群众求助,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联动协作的时限规定,及时派出人员进行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在市应急办的协调下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非紧急求助,接报后,告知求助人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向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求助,并视情给予必要解释。
第四章 联动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由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向各成员单位通报110社会联动协作的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加强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高效运作。
第十九条 建立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的任务分工,落实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联动协作处置预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众求助及时有效处置。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实际,需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单位有: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政局、梅州供电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应急办等6个部门;需确定联系人保持24小时联系的单位有:市卫生计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梅州水文分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局、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残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梅州海事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梅州航道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27个部门。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或联系人更换时,要及时告知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服务承诺制度,内容要包括服务内容、时限、范围、电话等。接到110联动协作指令后,已规定本行业救助时限的(如“120”急救、供电抢修等),按行业规定时限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没有规定时限的,城区范围内,应当在接到指令6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城区范围外的,应尽快赶赴现场处置。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并事先向群众告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列入各成员单位的“平安梅州”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由市110社会联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查。
第二十二条 市110社会联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工作备忘录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联动协作工作职责,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不执行市110社会联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联动指令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