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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04-11-03 07:37: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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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梅市建字〔2003〕83号
第—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本局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建设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对建设法律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为,包括审查、批准、许可、鉴定、发证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分工负责制,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为行政执法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执法监督条件, 以保障建设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六条执法责任书规定了执法的法律依据、内容、执法责任。其法律依据分解到各职能机构。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主持局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局长负责。各有关执法职能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直接的执法责任人。
参与行政执法,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的执法人是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八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列出由本局协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各执法职能机构应严格按照界定的权限执行,不
得越权执法。由本局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协管机关配合的,由各职能机构负责协调。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内容涉及到机关内部几个职能机构的,按各职能机构职责分工执行,不得重
复执法和相互推诿。有争议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第十条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关的职能机构承办应诉事务,法规科应予
以协助;复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不服起诉的,由法规科承办应诉事务。
第三章执法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各执法科室应按职责范围建立和实施执法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各项办事程序,办事程序由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执法均以梅州市建设局的名义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佩戴相应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向受监督者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开展建设行政执法检查或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对单位和公民提出的请示、检举、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科室的工作人员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
的,应根据情况,在规定受理时限内告知其补齐有关材料或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各项许可证(批示)的审批、鉴定、发证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时限及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应
按审批权限和有关程序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除符合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外,应严格执行调查取证制度,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执法按规定使用建设部制定的统 一文书。各种收费和罚款的收据应符合要求。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工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落实,纪检组负责受理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执法监督实行二重负责制。局长、副局长负责对职能机构的监督,各科室主要领导负责执法岗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建设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责任分解后, 由局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填
写相应职能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执法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实施廉政制度,完善执法机构内部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给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局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受到追究。对实施行政处罚过错行为的追究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罚,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纪律处分,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则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负责调查取证的执法科室应将行政处罚案卷材料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听证会,办公室对送审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听证报告,送局分管领导审查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含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报市人民政府
法制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案卷或分正副本)送局档案室归档,以备监督。
第三十条各建设行政执法的职能科室应将执法情况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