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要点 | 记录人员 |
行政许可 |
申请 | 文字记录 |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主办人 |
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两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主办人 | ||
审核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许可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实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
审核人 | ||
批准 | 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的,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上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批准人 | ||
行政给付 | 申请 | 文字记录 | 核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资格。 | 主办人 |
函询 | 文字记录 | 通过相关部门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 | 主办人 | |
调查 | 文字或音像记录 | 制作现场询问笔录、查看申请人家庭情况,必要时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 | 主办人 | |
公示 | 文字记录 | 记录公示意见。 | 主办人 | |
发放 | 文字记录 | 提交银行账号,制作请款报告。 | 主办人 |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文字或音像记录 |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证据,并进行拍照。 | 两名执法人员 |
检查反馈 | 记录有关整改 意见。 | |||
复查 | 记录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