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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9-18 15:45: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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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执法环节 记录方式 记录要点 记录人员










行政许可
申请 文字记录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主办人
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两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主办人
审核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执法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许可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实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审核人
批准 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的,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上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批准人
行政给付 申请 文字记录 核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资格。 主办人
函询 文字记录 通过相关部门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 主办人
调查 文字或音像记录 制作现场询问笔录、查看申请人家庭情况,必要时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 主办人
公示 文字记录 记录公示意见。 主办人
发放 文字记录 提交银行账号,制作请款报告。 主办人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文字或音像记录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证据,并进行拍照。 两名执法人员
检查反馈 记录有关整改 意见。
复查 记录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