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