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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9-14 16:27: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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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4日,梅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函告:林某房屋原状维修加固位于城北镇上村村第三村民小组的自建房,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第二层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建建筑面积129.64㎡。请求查处违法行为。梅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其疑似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位于城北镇上村村第三村民小组林某的自建房,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第二层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建建筑面积129.6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其作出予以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零伍拾元(¥162050)百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叁元(¥9723)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法律适用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第C101.64.1的规定。            

二、案件评析

(一)处置程序合法公正。接到函告后,执法部门第一时间查处,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行政执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资料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裁量恰当。此案的违法建筑于2017年年底申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原规划许可为地上一层,总建筑面积124.63㎡。竣工规模为层数地上2层,总建筑面积254.27㎡。第二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建面积129.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第C101.64.1的规定,执法部门裁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等次为严重:应当“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1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恰当。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个人自建房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违法建设行为,在农村自建行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出现此类问题往往并非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在于守法意识淡薄。因此,不仅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社会公众更应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内容方可进行建设,守住合法建设红线。


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7日经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公司工程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工程项目在未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为此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接受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建设,于2016年9月动工,建筑面积共18763.38平方米。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踏勘、调查相关施工报建资料,询问相关责任人员,认定该工程项目在未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依法告知该房地产公司行政处罚权利后,作出对该房地产公司罚款112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该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开工前未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该案例在住建领域有较强针对性,展示出住建局的主要职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近年来,部分施工单位忽略施工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导致施工行为不断规避监督,施工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生产秩序。


案例三:

从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案解读城建执法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6日、27日,梅江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由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施工的中骏世界城4号地块项目建设工地扬尘管控缺位,施工现场存在未洒水抑尘、未冲洗地面、搅拌车灰浆撒漏等问题,建设工地及周边环境扬尘污染严重。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在发现该建设工地及周边环境扬尘污染严重后,于2021年7月27日、2021年7月30日前往该工地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固定了该建设工程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导致建设工地现场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证据。梅江区住建局依法向当事人某建设工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经住建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骏世界城4号地块项目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B1001.115.1的规定,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扬尘是指尘土在风力或人力等作用下进入到大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在建筑工地,施工作业、土方作业、渣土车运输、道路未硬化、土壤堆场未覆盖等行为都会带来扬尘现象,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

扬尘污染一直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此类案件在施工现场发生频率较高,其根源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认识不足。对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应依法严厉查处,对其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但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增强扬尘管控意识,才能真正将扬尘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

因此,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扬尘方面的监督管理,通过树立正反面典型案例,来提高各企业扬尘管控意识;另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可以充分参与监督,对发现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通过全社会协同发力共同防治扬尘污染,督促各建设施工企业、各在建工程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案例四:

赖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经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1日17时19分检查发现,赖某某驾驶车牌为粤MNZ635的建筑垃圾车辆在梅县区扶大高管会福园路侧空地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一、2021年11月1日经检查发现,赖某某驾驶车牌为粤MNZ635的建筑垃圾车辆在梅县区扶大高管会福园路侧空地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检查人签名确认。根据赖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208.26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赖某某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节。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取证。

 二、根据建设部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赖某某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后赖某某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发现倾倒的建筑垃圾后,认真勘查现场,通过现场拍照,仔细调查取证,将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处罚给立了充分的证据。从本案件的违法行为来看,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有:1、当事人对运输建筑垃圾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2、当事人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梅县区扶大高管会福园路侧空地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会被发现和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是为违法行为人释明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以罚为辅,以教为主,使其明白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末端处理等程序均不能缺少,增强其遵法、守法意识,并且向同行业工作人员宣传此类法规,达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进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减少类似违法案件的发生,保护生活环境,避免造成污染。

处置建筑垃圾需依法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等需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案例五: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

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的安全职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业园厂房工程建设项目时,发现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本案移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

【调查与处理】

平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凌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凌某按要求提交了工业园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物料提升机资料、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资料。经查明:2021年8月9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业园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施工作业时,物料提升机的联锁装置因铁丝捆绑而失效的异常情况下,未立即停止使用,仍然继续使用。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工业园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物料提升机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规定,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3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本案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依法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向该公司收集了工业园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物料提升机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资料。最终查明2021年8月9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业园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施工作业时,物料提升机的联锁装置因铁丝捆绑而失效的异常情况下,未立即停止使用,仍然继续使用。因此,本案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本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法律适用上,对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的安全职责的行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指出,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规定,在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3、本案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在违法主体认定上,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履行安全职责的是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虽然大多数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是施工单位,但仍不能先入为主地直接把施工单位认定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该通过涉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权属、使用等材料来证明使用单位。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呈多发态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强化了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起重机械拆装、租赁、使用过程中负有的安全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施工作业时,物料提升机的联锁装置因铁丝捆绑而失效的异常情况下,未立即停止使用,仍然继续使用,就是未履行好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职责,极易发生事故,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因此,执法部门对涉案公司进行查处,就是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不正确租赁、安装、使用起重机械行为。因此,针对性的运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普法宣传,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对公众特别是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警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在起重机械拆装、租赁、使用等过程中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六:


关于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运输上路遗撒后

造成污染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0日上午蕉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桃源东路新塘铺段时发现路面有淤泥、渣土污染城市道路。经查,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建的世纪嘉园工地运输泥土车辆出场前未进行密闭运输,造成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上路时淤泥、渣土遗撒后污染城市道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运输车辆污染的路面进行了现场勘验,污染的路面25米左右。                                      

【调查与处理】

2022年04月11日上午对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经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的现场照片1份,《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为证,违法事实认定清晰。

2022年04月14日向当事方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方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2年04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方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于2022年04月24日,依法缴纳了罚款。

该案于2022年04月24日正式结案。

【法律分析】

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建的世纪嘉园工地运输泥土车辆出场前未进行密闭运输,造成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上路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梅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依据《梅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两条,蕉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广东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14日、2022年04月18日,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运输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车辆上路行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直以来,渣土车行驶过程中因易撒漏、轮胎带泥等原因造成的城市道路污染、扬尘污染时有发生,故对渣土车的管理成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城市管理部门着力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从严规范管理渣土车运行。渣土处置企业及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密闭运输,出工地前进行车身清洗,确保不带泥行使,不因遗撒泄漏、车轮带泥而造成环境污染。

作为执法机关,执法办案是工作的方式之一,执法处罚是作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监管效果的必要补充。处罚不是目的,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使广大市民有一个生态环境良好,市容市貌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