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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
来源:本网   时间:2015-10-10 23:32: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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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2008年,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出台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梅市府〔2008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选择租住廉租房,采取每月每户发放100元的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有效地解决了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省在近几年陆续制定颁布了住房保障的一系列新规定,原《规定》与上级住房保障改革的精神不够一致,主要是惠及面小、补贴标准低。为此,我局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等相关规定,对《规定》进行了修订,拟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人群扩大至低保、低收入(低保收入的150%)、中等偏低收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住房困难家庭,并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调整了租赁补贴标准,符合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惠及更多人群。同时,我局将此改革的主要内容口头请示了省住建厅及得到他们的肯定。

现将修订后的《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名,并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提供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151010日至1029日,受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电话:07532241708,传真:07532261322;地址:梅州市江南团结路,邮编:514021

附件:《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010

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及《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结合本地实际,目前梅州城区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未设立家庭收入限制的条件,暂不将此类人群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的范围。

第五条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

其中:

(一)租金补贴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六条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住房保障的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