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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岗位执法责任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4-06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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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控告受理制度》、《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登记存档制度》、《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制度》、《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46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住房和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住建部和上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法规科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建设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住房和建筑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规科负责组织我局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执法证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六条 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部门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60学时;

(二)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局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广东省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本单位正式职工;

(三)必须具备与职位相当的文化程度;

(四)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五)通过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十条 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各执法部门按审验要求,及时将执法人员的到期执法证件报局法规科。法规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报市法制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规科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规科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市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报法规科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离退休的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住房和建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具有住房和建设行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执法的责任体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局长是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负责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对各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向局长负责。各科长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分管局领导负责。

第五条建立执法监督内部约束机制,成立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法规科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局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并经常对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科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制定落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加强本局执法队伍建设,发扬廉政为民的工作作风,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章 法制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认真组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学习与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九条积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学校、新闻媒介等部门以及咨询、培训、制作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区的住房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四章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办公室职责: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建设系统党群工作和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管理科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

(二)组织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测定和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技术交流;

(四)监督房地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监督执行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五)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六)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调处工程质量纠纷;

(十)负责对外市施工企业进驻本市经营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并指导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科职责:

(一)拟定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等工作;

(三)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

(四)指导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五)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六)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

(九)负责城乡建设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管理科职责:

(一)负责梅州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并指导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二)依法管理梅州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房地产登记簿并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

(三)指导全市房屋平面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市场管理科职责:

(一)拟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梅州城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商品房预售管理;

(三)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梅州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并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中介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科职责:

(一)负责市直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不含延期),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负责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三)负责园林绿化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二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四)负责市直及梅江区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审批,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和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五)负责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许可;负责市直及梅江区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科职责:

(一)组织拟订建设行业、房地产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计划及建设管理范围内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机关和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负责办理人大建议议案与政协提案的工作。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科职责:

(一)负责拟订梅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工作;

(三)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区(梅县行政区除外)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维修和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人事科职责:

(一)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二)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计财科职责:

(一)负责拟订本局财务、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负责本局行政经费、专项资金的预算以及其他经费的申办使用管理工作;

(四)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本责任制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强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措施,造成处罚错误,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十一条追究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局长是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法规科是执法过错认定工作的主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监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报建审批、排污费征收、排污申报登记注册审核、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检查,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一定的损害;

2)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4)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行政处罚程序不符;

7)将罚没款占为已有或私分罚没款;

8)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10)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

1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

12)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给予审批或颁发证照而不予审批、不颁发证照或审批有误,对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3)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承认过错,或拒不改正,或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

14)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15)三次以上发生同类型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16)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是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而造成的;

17)因行政执法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本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1)局内批评或通报批评;

2)减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予以行政处分,调离执法队伍;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可视具体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另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过错责任由造成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过错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致使领导无法识别,造成执法过错的,应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的,主管人员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过错责任追究的途径:

1)当事人提出检举、申诉、控告;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

3)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

4)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发现的;

5)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二条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主办部门必须在过错责任被发现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局监督执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行政执法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每年对本局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纳入到年终考核体系中。对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制、执法情况好的部门和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奖励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执法的科室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二、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依法向社会公开各自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三、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控告受理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促使全局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或认为梅州市住建局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第二条 属于市住建局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控告,由市住建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专(兼)职人员受理。
属于执法人员违反政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由市住建局的纪检组受理。
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待(或接收)举报、控告中,对所涉及内容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应采取先接收,后按本条前款规定3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受理,不得推诿或拒收,更不允许私自扣压举报、控告材料。
第三条 举报、控告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控告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控告。
第四条 举报、控告人应告知受理部门被举报、控告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部门)、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五条 市住建局提倡署名举报、控告,对署名或匿名举报、控告都同样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六条 市住建局设立举报、控告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对于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法规和规章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由市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分别接待。
第七条 市住建局接受举报、控告人当面(或电话)举报、控告,态度要热情诚恳,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做好记录。对举报、控告的信函和提供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并及时处理。凡举报、控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八条 住建局处理举报、控告,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市住建局接收并直接处理的举报、控告,由市住建局直接回告;凡市住建局接收后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控告,由执法部门调查,作出全面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住建局把关后回告;凡执法部门直接受理的举报、控告,由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回告举报、控告人,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九条 市住建局办理举报、控告的工作人员应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或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尽力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十条 市住建局办理举报、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对举报、控告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交给被举报、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致使举报、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举报、控告人人身伤害及名誉、
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重要或典型的举报、控告案件,在办结后半年内,受理举报、控告部门应组织进行一次回访,征询相对人,当事人的意见,考察案件处理措施的实际效果,以利总结经验,提高办理举报、控告工作的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件

登记存档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负责对本级或下级单位和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局设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在局政策法规科。

(三)执法违法违规案件的登记和存档制度由法规科负责。

(四)经领导批准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由局法规科进行登记和督办,并要写明执法人和执法证号。

(五)执法人员办结案件后,应当将案件的有关资料及原始证据整理好,如数送交法规科,法规科应按案件卷宗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六)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局法规科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汇报,案件办结后,要将处理决定存档备案。

(七)局法规科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凡发现资料整理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存档要件不全、不规范时,应及时退回并限期整理再送存档。

(八)局法规科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篡改、扣压、销毁办案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凡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工作马虎,导致案件的登记和资料的存档工作出现错漏,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的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十)本制度由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制度

一 、为了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2004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政策法规科是主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门,在局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相关住房和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情况;

(九)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情况;

(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等多种形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随时进行。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并报告局领导小组。

五、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了解住房和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纠正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本机关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

(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

(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纠正本机关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

(五)责令下级机关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七、监督机关在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被检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一)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不当或者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不当或者违法的;

(三)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当或者违法的;

(四)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五)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六)未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

八、《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纠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纠正的决定和依据;

(五)纠正的期限;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的日期。

被纠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

九、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下级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被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意见。

十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期间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认为纠正后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的,可终止检查。

十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市法制办和省住建厅书面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各个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半年对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切实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3、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5、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

7、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依据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四、依据考核结果及《过错追究责任制度》进行过错追究。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突出业绩或特殊贡献,将给予表彰或奖励;行政执法有关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六、凡是在执法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者,取消评先、晋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