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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
来源:本站   时间:2015-10-10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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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2008年,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出台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梅市府〔2008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选择租住廉租房,采取每月每户发放100元的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有效地解决了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省在近几年陆续制定颁布了住房保障的一系列新规定,原《规定》与上级住房保障改革的精神不够一致,主要是惠及面小、补贴标准低。为此,我局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等相关规定,对《规定》进行了修订,拟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人群扩大至低保、低收入(低保收入的150%)、中等偏低收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住房困难家庭,并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调整了租赁补贴标准,符合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惠及更多人群。同时,我局将此改革的主要内容口头请示了省住建厅及得到他们的肯定。

现将修订后的《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名,并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提供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151010日至1016日,受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电话:07532241708,传真:07532261322;地址:梅州市江南团结路,邮编:514021

附件:《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010

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及《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结合本地实际,目前梅州城区异地务工人员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未设立家庭收入限制的条件,暂不将此类人群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的范围。

第五条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

其中:

(一)租金补贴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六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住房保障的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

(四)批准和公示:经梅江区房管局复核通过后,在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梅江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诉。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梅江区房管局组织按季度发放,并与租赁补贴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的情形等内容。发放租赁补贴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对已经登记为租赁补贴对象的低保家庭,应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梅江区房管局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租赁补贴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