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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9-12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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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燃气主管部门,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综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91号)、《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201617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按要求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本次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今年以来已多次作出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省厅今年年初召开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工作会议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开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安排,着力排查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扎实推进,开展各行业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摸底,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提出的工作内容,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重点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城镇燃气、既有房屋建筑、城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等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工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控措施,积极落实相关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按时完成。

三、加强沟通,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工作总结,在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对口的业务科室沟通联系。各有关主管部门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913日和1210日前报我局建筑管理二科。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每月1日前向我局对口的业务科室报送上月《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见附件)和月工作进展情况,我局将汇总上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99

(建筑管理二科联系人:姚智晟,电话:2258280,传真:2242869,邮箱:mzsjgk@163.com;

城乡建设一科联系人:田万勇,电话:2244803,传真:2244803,邮箱:zj2244803@163.com

城乡建设二科联系人:温聪,电话:2244713,传真:2386689,邮箱:mzcxjsk@163.com;

住房保障科联系人:蔡小裕,电话:2241708,传真:2261322,邮箱:mz2241708@163.com

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91号)、《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2016176号)要求,我局决定从自即日起至201612月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排查整治的重点行业领域

各县(市、区)建设、房管、城管、环卫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以下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二是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三是城镇燃气;四是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以及房屋使用和维护;五是城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

二、排查内容

对应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重点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按照以下工作内容开展排查: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1.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检查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5.检查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检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

7.检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定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地下工程(地下空间)、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建筑用升降机、建筑工地围墙、建筑工地临时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定义为较大风险,对处于特殊时期如台风或突发强对流天气等的较大风险应列为重大风险。

(二)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

1.检查受纳场是否按规范要求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审批。

2.检查受纳场是否制定堆填工艺专项设计方案,堆填过程是否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

3.检查受纳场是否做好场内的环境整洁和洒水降尘工作,设置规范冲洗设施,做好施工车辆出受纳场前的保洁工作,对车辆的车轮、车厢吸附的泥土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4.检查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现场检查是否设置车辆进出口的安全标示、标牌设置,是否有专用机械对场内建筑垃圾进行分层碾压;是否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检查其演练记录。

5.检查受纳场是否与送土工地等签订余泥渣土处置合同,接收登记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等混入。

(三)城镇燃气

1.检查燃气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情况。今年以来,本地区是否已开展了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包括相关工作方案、组织燃气企业自查、专项执法检查等。

2.检查燃气安全管理应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建立了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以及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等。

3.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情况。重点检查燃气主管部门是否已建立了燃气企业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是否明确。

4.抽查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一是制定和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二是燃气生产、储存、供应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可靠;三是分支机构的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四是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岗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明确责任;五是管理员工是否持证上岗;六是是否制定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了应急演练。

检查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日常检测、维护、检修、更新和巡查情况,以及排查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包括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占压、搭建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安全距离不足等外部安全隐患情况。

(四)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以及房屋使用和维护

1.开展城市房屋普查和公共建筑实行专项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方式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对房屋现状、结构类型、改造、灾害损害等进行全方位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房屋使用情况,为房屋安全提供预警警报。

2.建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四级”网络,实现市--街道-居委会对全市房屋全覆盖管理。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一线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等有关房屋安全事件,予以劝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建立既有建筑物安全排查制度。建议以县(区)或街道、社区居委为单位,形成定期常态化的安全排查机构和联络员制度,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既有建筑物进行排查,实行分类跟踪管理:对完好房、基本完好房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查;对一般损坏房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复查;对严重损坏房、危险房进行每季度一次的定期复查(台风天及雨季可灵活增加复查频率)。

4.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组织排除险情。

5.建立专家库、应急队伍和险情报告制度。险情发生时马上抽派专家、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排除险情。重要建筑物出现险情及出现连片大面积受灾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6.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各地房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督促公共场所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扎实开展各项防御处置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制度,强化各项工作部署,建立安全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生活垃圾填埋场

1.检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累计填埋总量,是否通过生活垃圾无害化登记评定;检查应急管理制度及演练记录;现场查看应急队伍、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情况。

2.检查渗滤液导排和防泄漏情况。现场检查是否铺设合适的防渗衬里,并做好防渗衬里的保护;是否分区填埋作业,垃圾面是否有HDPE 膜覆盖;填埋区是否外设排雨水沟,并将外部雨水导出,避免雨水进入库区。

3.现场检查是否使用压实机械对垃圾堆体进行压实,是否把填埋堆体坡度控制在1:3以下;是否在填埋区和分区之间建围堤堤坝,并定期对坝体进行维护,如发现位移或沉降过大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4.检查填埋气体导排和防火防爆工作情况。现场监测填埋场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是否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建设管理。检查是否定期监测填埋场工作面填埋气体的甲烷浓度,现场检查是否有拾荒者进入垃圾填埋场,在填埋作业区是否有使用明火和焚烧垃圾现象。

(六)生活垃圾焚烧厂

1.检查垃圾焚烧厂的运行年限、处理规模、生产负荷和处理工艺水平等,是否通过生活垃圾无害化等级记评定。

2.检查垃圾焚烧设备和烟气处理设施。检查焚烧温度能否稳定达到850度以上,炉膛设计能否满足烟气停留2秒以上。现场检查焚烧厂的中控系统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3.检查炉渣、飞灰的处理处置方式和去向;检查渗滤液处理设施能否满足处置需求;检查环境监测报告是否达标,最近一年内有无开展二英监测。

4.检查应急管理制度及演练记录。现场查看应急队伍、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情况。

三、工作措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应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和评估。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发动各方力量,全面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的调查、辩识、建档,查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的底数;组织技术力量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进行科学评估,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一般可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等。

(二)实行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结合实际对各风险点、危险源提出科学有效、具体详实的管控措施,实现分级动态管理。要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要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

(三)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一是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二是各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的责任主体既要按所在行业法律法规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又要按项目建立起项目安全责任体系。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抓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四)指导、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开展自查自改。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相关企业和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本行业领域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自查自改,企业每个月要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每个项目(场厂)至少每一周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检查排查的有关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制作相关表格文书,报送项目(场厂)所在地区(县)级主管部门并存档备查。

(五)加强检查督导。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场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排查、管控和整治阶段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风险点、危险源专项检查。我局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强化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管控力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突出加大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危险源的巡查布控,定期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进行分析,加强与当地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防汛抗灾工作的联系,掌握即时汛情、气象情况,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媒体方式及时发布警示、预警信息。强化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隐患、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对产生高风险的重大隐患,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消除。对高风险且无法有效管控降低风险的风险点、危险源,要依法落实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尽可能把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七)建立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长效治理机制。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开展“一书两证”等行政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立即停工,限期整改,防止灾害发生。尤其对于“两重点一重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选址方案进行研究讨论与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跨部门的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产生。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法规标准缺陷,加强相关法规和标准研究制定。运用法治手段从严治理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针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16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8月下旬至9月初)。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管理现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排查、管控和整治(9月上旬—11月底)。各企业、单位全面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自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辨识、评估和定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已形成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治。

(三)巩固深化(12月)。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对重大风险管控情况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总结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建筑管理科承担。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工、周密部署、层层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有序高效开展。

(二)注重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加强联系、紧密合作,相互支持,形成综合治理的整体,更好地发挥协调作用。要做到安全管理工作三个全覆盖,即“覆盖到住建全系统、覆盖到行业全领域、覆盖到生产全过程”。对一些职责不清的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管理事项,要理清管理边界和责任,不留死角,不留管理真空和盲点,做到“系统之间要联动、行业内部要统领、部门内部要分工、过程管理要严控”,科学合理安排,全面有序推进专项行动。

(三)全面排查整治。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层层发动基层力量,彻底排查城市中各类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确保不留死角、盲区。要严格落实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管控措施,把握规律、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精准发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整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降低城市安全风险。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风险点、危险源,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该取缔的取缔,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全力筑牢城市安全防线。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力度,全面提高广大企业、社会各界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完善投诉举报平台渠道,引导群众采用网络举报等便捷方式,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信息。对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不依法查处事故隐患的行为,要坚决问责。同时,要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举报事故隐患,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附件: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

附件

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

2016月)

风险级别

风险点、危险源或单位名称

风险点、危险源类型

辖区(具体到县区)

存在的主要风险

采取的管控措施

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