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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4-2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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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近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使用评标办法。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平均值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二)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建筑工程。

(三)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二、严把投标人资格设置关。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有效增加投标人数量;严禁抬高资格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并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如招标文件的编制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而引起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诚信扣分,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四、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不得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禁止其在1年内参加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加强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械设备配置等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施工中严格落实;未履行承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中标企业进行动态扣分,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六、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证金,并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并及时记入诚信档案。执行企业信用等级在评标过程中的运用,具体各信用等级(A级、B级、C级、D级)在商务标中所占分值由招标人自定。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梅市建函〔2015332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4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