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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2015年度市住建局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2015年度市住建局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0-17 17:34: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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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梅州市住建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人员及编制

第二部分 梅州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梅州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措施文件草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负责和指导全市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四)、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城市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申报。

(五)、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梅州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除外)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市住建系统参加2015年部门决算汇编的财拨单位有8个,其中局本级单位1个,参公单位1个,财拨事业单位5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参加汇编的单位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梅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梅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梅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梅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梅州市建筑工程防震抗震站。

三、人员及编制

2015年市住建系统编制汇总数为132人,其中:行政编制43人,事业编制89人。2015年年末实际在职人数130人,占编率为99%;离退休人数67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65人),合计197人。(见下表)

2015年梅州市住建系统人员及编制情况表单位:人

单位

编制

实有人数

离退休

市住建局

43

45

44

市散办

8

8

3

市质监站

36

36

7

市档案馆

12

12

7

市投建中心

10

10

1

市造价站

7

7

2

市征补中心

12

9

2

市抗震站

4

3

1

合计:

132

130

67

从编制占有率的情况分析,我市系统总体在职人员数没有超编,行政编制全部集中在市局机关,7个直属单位全部是事业编制,市住建局实有人数超编制是因2014年有三名军转干部调入。从表中也可以看出我局离退人员较多,离退休人员的负担较重。

第二部分

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01-08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住建局2015年度收入总计16710.81万元,支出总计10463.09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入总计减少20101.68万元,主要是财政拨款收入减少较多;支出总计增加1062.41万元,主要是节能环保支出增加较多。

二、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6710.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590.70万元,占总收入的87%;事业收入1637.36万元,占总收入的10%;其他收入482.74万元,占总收入的3%

三、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0463.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00.62万元,占27%;项目支出7662.46万元,占73%

四、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与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21526.31万元,减少7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699.63万元,增长23%。支出与2014年相比,节能环保支出增加1299.36万元,增长278%

五、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59.1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7%。与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148.92万元,增长20%。主要原因:节能环保支出增加1299.36万元,增长278%

六、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1950.37万元,占93%;公用经费支出140.15万元,占7%

七、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18.22万元,比去年25.14万元减少6.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4.04万元,比去年减少24%,公务车保有量12辆,平均每辆1.17万元。倡导绿色出行,严格执行厉行节约规定,减少公车使用频率。2015年无购置新公务用车。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4.18万元,接待38批次,接待437人次,主要用于中央、省、外市来访接待。比去年减少37%,是由于严格控制招待经费支出,降低招待标准。

八、关于市住建局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年初结转和结余5981.38万元,本年收入8980.40万元,本年支出2018.36万元(均为项目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12943.42万元。

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市住建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91.27万元,比2014年减少722.47万元,减少40%。主要原因在于原因在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市住建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7.03万元,其中:通用类支出62.23万元;专用类支出174.8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市住建局共有车辆10辆。单位固定资产总价值1615.53万元。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建局无2015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广告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指财政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本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下同)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财政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财政立法、决算编审、资产产权管理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门性财政管理工作的项目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文件印制、办公楼日常维修维护等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指财政部开展预算改革、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的项目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指财政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监察(项):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预算监管等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指财政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项目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国债协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国财政杂志社、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准则委员会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财政部除上述项目外,开展其他财政事务方面专门性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支出等。

十六、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

十七、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

十八、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股金及基金(项):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章程或协定规定缴纳的股金或基金。

十九、外交(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支出(项):指以我国政府或财政部名义参加多边和双边对外财经交流活动的支出。

二十、外交(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指除上述支出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具体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用于中国多边新倡议与促进亚太区域互联互通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指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开展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后续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为配合财政业务工作开展,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对相关财政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支出。

二十三、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社会公益研究(项):指财政部科研单位用于社会公益研究的支出,具体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用于中国低碳发展财税政策研究的支出。

二十四、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化(款)文化创作与保护(项):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下属的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珠算保护项目的支出。

二十五、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物(款)博物馆(项):指中国财税博物馆开展文物保护、公益展出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出版发行(项):指中国财政杂志社用自身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十七、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支出(项):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给改制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二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财政部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二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财政部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三十、农林水(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指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十一、农林水(类)农业综合开发(款)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项):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的项目支出。

三十二、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三十三、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三十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十五、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三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十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