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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指引 (五十二)居住权登记(注销登记)
(五十二)居住权登记(注销登记)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3-13 10:52: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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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序号

名称

数量

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一份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份

核验  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份原件

4

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一份

原件

5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一份

原件

6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一份

原件

7

(4)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约定注销居住权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注销居住权等书面材料;

一份

原件

8

(5)住宅灭失或被征收的,提交住宅灭失证明材料或生效的征收决定书等材料;

一份

原件

9

(6)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一份

原件

10

(7)协商一致注销居住权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注销居住权等书面材料。

一份

原件

备注:

1、申请人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的,由受理工作人员复印;可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的,免提交。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审批流程


五、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https://www.gdzwfw.gov.cn/hlwbdcdj/gdzwfwwbdczt/index.html

实体大厅受理: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全市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服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