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梅市不动产登公字〔2023〕164号
申 请 人:李省华 身份证号码:4414****0437
被继承人:李炬光 身份证号码:4414****0410
黄凤兰 身份证号码:4414****0422
申请人李省华因继承被继承人李炬光、黄凤兰(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权,于2023年08月03日向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继承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 被继承人李炬光于2022年3月26日因病死亡;黄凤兰于
2018年2月26日因病死亡。
二、 被继承的不动产坐落于梅州市江北南门商业广C3栋403
房及后栋2号杂间,涉及《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9856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梅州市国用(2001)字第1111号。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李省华继承。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现进行公示询异,对前述申请行为有异议的,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753—2119686)提出书面异议。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示。
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8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