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梅市不动产登公字〔2023〕313号
申 请 人:邓庆云 身份证明号码:4414****0224。
被继承人:姚国祥 身份证明号码:4414****0015。
申请人邓庆云因继承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于2023年11月21日向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继承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姚国祥于2023年01月06日死亡。
二、 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梅江区江南办安民路7号(狮子七巷5号)507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2090968号,国土使用证:梅州市国用(1993)总字第031415号
三、 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份额(50%)由邓庆云继承。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现进行公示询异,对前述申请行为有异议的,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753—2119686)提出书面异议。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示。
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