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梅市不动产登公字〔2023〕321号
申 请 人:叶维政,身份证号码:4414****1033、
叶维权,身份证号码:4414****071X、
叶维强,身份证号码:4414****101X。
被继承人:叶淡辉,生前身份证号:4414****1013。
申请人叶维政、叶维权、叶维强因继承被继承人叶淡辉夫妻共同共有(名下50%份额)的不动产权,于 2023年11月27日向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继承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时淡辉于 2018年01月1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梅州市梅江区南区白马一队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06839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梅州市府国用总字(1992)第029205号。
三、被继承人叶淡辉夫妻共同共有(名下50%份额)的不动产权由其儿子叶维政、叶维权、叶维强叁人共同继承。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现进行公示询异,对前述申请行为有异议的,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753—2119984)提出书面异议。如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法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示。
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