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莲、朱江因保管不善,将梅州市国用(93)字第0398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桂莲、朱江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