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梅、刘振元因保管不善,将粤房证字第0749588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100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梅、刘振元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