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锡延(继承人:曾宪忠)因保管不善,将梅州市国用(1989)字第008612号的国有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曾宪忠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