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基、丘小英保管不善,将梅州市国用(2010)第11175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良基、丘小英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