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宏(继承人:刘映明)因保管不善,将梅市国用(94)字第0396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晓宏(继承人:刘映明)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