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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8-01 15:22: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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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宏(继承人:刘映明)因保管不善,将梅市国用(94)字第0396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晓宏(继承人:刘映明)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