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赖红因保管不善,将梅州市国用(93)字第033885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军、赖红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