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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19 15:42: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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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4〕88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兴市府报〔2024〕1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兴宁市水口镇博溪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博溪村东坑二经济合作社、博溪村东坑三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一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二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三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四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五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天井湖一经济合作社,水口镇布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布头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水口镇群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镇松陂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松陂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水口镇先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17.1661公顷[其中:耕地11.9797公顷(含水田11.7996公顷,水浇地0.1795公顷,旱地0.0006公顷),园地0.0015公顷,林地1.9407公顷,草地0.3471公顷,养殖水面1.9746公顷,其他农用地0.9225公顷],兴宁市人民政府属下位于兴宁市水口镇地段的国有土地共0.2633公顷[其中:耕地0.0966公顷(含水田0.0892公顷,旱地0.0074公顷),园地0.0001公顷,林地0.0317公顷,草地0.0307公顷,养殖水面0.09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7.4294公顷)属于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水口镇项目建新区范围内,已按规定与项目实施规划进行了整体审批并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上报的土地征收申请。同意你市将兴宁市水口镇博溪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博溪村东坑二经济合作社、博溪村东坑三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一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二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三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四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刘屋角五经济合作社、博溪村天井湖一经济合作社,水口镇布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水口镇布头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布头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水口镇群兴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镇松陂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松陂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水口镇先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7.1661公顷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7.1661公顷)经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兴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兴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七、兴宁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附件:粤府土审(09)〔2024〕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