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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梅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3-04 17:56: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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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免予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予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附件:梅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4日

  





附件:

  梅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第二批)

  

      一、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满足《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二)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主体造型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

  (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移动厕所、服务驿站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四)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用于绿化种植、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构筑物。

  (五)屋顶太阳能光伏板、天面水池、冷却塔等建筑附属设施。

  (六)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或绿地与广场用地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5G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七)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下列范围的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一)在项目用地或经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已建车库内部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

  (二)宽8米以下的道路及步道建设工程。

  (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中的道路出入口。

  (四)不影响公共道路空间的以下设施:面积较小的可移动保安亭、“爱心屋”、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采用装配式构筑物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及增设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站、点、桩等设施。

  (五)因消防审查要求对建筑单体平面进行调整,不涉及建筑面积、建筑外轮廓、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建筑外立面调整的建筑工程。

  (六)加油(气)站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涉及环境保护的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改造。

  三、其他:

  本清单所列的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类型,我局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以上建设行为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按照专业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各相关单位(个人)实施上述建设行为前必须到辖区所属乡镇(街道)进行备案。备案部门应加强巡查、监督、取证,确保不发生扩建、加建等行为。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予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梅市府办〔2018〕5 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