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决策部署,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文件精神,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收回收购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区域
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项目范围类型
本次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须在2024年11月7日之前供应,纳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三、征集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地块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二)抵押、质押地块须解押后可纳入申报范围。
(三)已取得各类债券资金地块,不得再次申报本次专项债券。
四、确认方式
省、市、县三级将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分析研究地块收回收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定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次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对已确定拟收回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由相关议事机构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予以收回收购。
五、征集时间
2025年6月11日—6月18日
六、申报方式
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详情可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咨询。
各申报企业在征集时间内提交以下资料:
①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详见附件);
②加盖公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③加盖公章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④出让金发票及取得土地的其他相关票据;
⑤宗地图;
⑥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⑦无抵押、查封证明,如有抵押、质押、查封,须出具已解押、无查封的书面证明;
⑧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必要资料;
⑨企业对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申报地点: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753—2191212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