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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本网   时间:2010-11-29 21:03: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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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如下:
(一)表明身份
现场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什么条文,依照什么条文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三)听取意见
执法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法律和法规的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制作现场笔录
当场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在现场的关系人,收集现场证据,把现场调查取证所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记录在案,制作现场笔录。
(五)作出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违法的当事人交代其诉讼权利。
(六)送达
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立即送交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备查。
(七)执行
当场处罚,当场执行。执法人员应当开具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八)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违法案件的常用程序,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理和立案
1 、受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
2 、立案
(1)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的行为人。违法行为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违法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④本部门有管辖权。
(2)案件的来源。 主要有以下六种:①受害人的控告。②群众举报。③有关组织移送。④上级机关交办。⑤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
(3)立案的步骤。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和处理
1 、调查
经批准立案后,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语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2 、询问
询问当事人前,应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围绕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来进行。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首先要先了解其与被调查对象的利害关系及证人自身的有关情况,询问证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执法人员对证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否定。
除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外,行政机关还可以询问同案件有关的其他人。
3 、勘验、
勘验检查是为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一般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涉及到一些专业技术问题时,可以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加勘验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收集、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录像,但应注明原物(件)保存地址,并由提供原物(件)人签名。
勘验检查应该制做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详尽地记载勘验的主要情况,要保证笔录的客观性,勘验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4 、鉴定
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有争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认为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进行技术鉴定。行政机关决定进行鉴定后,应向鉴定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写明送检鉴材料、鉴定要求和鉴定目的,还应向鉴定人提供进行鉴定所必须的案卷材料。鉴定人要求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应允许其查阅案卷材料,必要时还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 、证据
证据有下列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
6 、处理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集体审议,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撤销上级交办的案件时,应当报交办单位备案。
(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
(5)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6)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三)告知和听证
1 、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辩权、质证权、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以及对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 、听证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的准备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
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中应当注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时视为放弃听证权。
(3)听证会的主持人。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主持人一般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审人,负责主持听证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合议的,可指定一人作为主持人。
(4)听证会的参与人和其他参加人。 听证会的参与人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听证程序的其他参加人还包括必要的证人、鉴定人等。
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及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权利,他们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经主持人批准的其他人员。
(5)听证的进行程序。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②案件承办人员宣读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③当事人对被指控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答辩。④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⑤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第三人也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明: 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名称、主持人、出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案件承办人员查明的主要事实及据以佐证的作出的处罚决定意见;证人和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勘验的结果;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及证据;各当事人关于程序上的请求等。
(四)决定和送达
1 、决定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1)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
(3)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决定的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处罚决定宣告案件审理终结。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则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即告结束,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约束力,其内容非依法定原因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依法撤销或变更只限于下列情况:①因行政复议裁决撤销或变更;②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变更;③因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或变更。
(2)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没收、罚款等,应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 、送达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②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场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③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④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一般都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是,采用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或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挂号给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③受送达人是被监禁、劳教的人员的,应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单位转交;④受送达人应挂号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中,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而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
4 、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如发生地震、山洪暴发或者生病等,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决定。
(五)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被处罚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的,即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异议,就应自觉履行。如果被处罚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则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强制执行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