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违
法
行
为
|
违反法规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
、买卖、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为;
2
、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
、非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
《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63
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广东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
>
办法》第
39
条、第
40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73
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5
条,第
66
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
38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0
条,《刑法》第
228
条。
|
1
、没收违法所得;
2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
50
%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分;
5
、刑事责任;
6
、占用基本农田的从重给予处罚。
|
二、破坏耕地:
1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2
、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
、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
|
《土地管理法》第
36
条、第
42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17
条、第
26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74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3
条,《刑法》第
342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3
、恢复种植条件;
4
、刑事责任。
|
三、非法占用土地:
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2
、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3
、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
《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第
44
条、第
53
条、第
55
条、第
57
条、第
59
条、第
60
条、第
61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7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15
条
。
|
《土地管理法》第
76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0
条,《刑法》第
342
条。
|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分;
5
、刑事责任;
6
、占用基本农田的从重给予处罚。
|
四、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1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2
、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
、农村村民超过了省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
《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广东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
>
办法》第
35
条、第
36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77
条。
|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
、超过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
五、非法批地:
1
、没有批准权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
2
、虽有批准权但超过了批准权限非法批准;
3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批准;
4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
《土地管理法》第
21
条、第
22
条、
24
条、第
31
条、第
33
条、第
44
条、第
45
条、第
54
条、第
57
条、第
59
条、第
60
条、第
61
条、第
62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4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15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78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0
条,《刑法》第
410
条。
|
1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①批准文件无效;②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③行政处分;④刑事责任。
2
、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置:①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应当收回;②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
、占用基本农田的从重处罚。
|
六、拒不交还土地:
1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2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
《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第
57
条,第
58
条、第
65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1
条、第
25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80
条,《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第
43
条。
|
1
、责令交还土地。
2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七、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1
、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2
、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3
、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
《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63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81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9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并处非法所得
5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八、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土地管理法》第
42
条,《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第
28
条,《土地复垦规定》第
4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75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第
44
条,《土地复垦规定》第
20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耕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
九、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
4
条、第
56
条、第
57
条、第
64
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第
18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80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第
36
条、第
43
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第
17
条。。
|
1
、责令交还土地,
2
、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令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重建的、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4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十、违法开发、整理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1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第
18
条。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76
条处罚。
|
十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
法:
1
、玩忽职守;
2
、滥用职权;
3
、徇私舞弊。
|
《土地管理法》第
70
条、第
71
条、第
72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7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6
条、第
10
条、第
28
条、第
29
条。
|
《土地管理法》第
72
条、第
84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1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
2
、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
|
种类
|
违法行为
|
违反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
探
矿
权
|
1
、擅自转让探矿权:
<1>
买卖;
<2>
出租;
<3>
其他形式
|
《矿法》第
6
条第
1
款,《转让办法》第
10
条。
|
《矿法》第
42
条第
1
款,《转让
办法》第
14
条。
|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
2
、将探矿权倒卖牟利的
|
《矿法》第
6
条第
3
款
|
《矿法》第
42
条第
2
款
|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
3
、无证勘查、越界勘查
|
《矿法》第
3
条第
3
款,《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4
条、第
9
条。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26
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4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
边采或者试采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7
条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27
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5
|
<1>
未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22
条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30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
||
<2>
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24
条
|
|||||
6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
可证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35
条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28
条
|
1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探
矿
权
|
7
、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12
条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31
条
|
1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
8
|
<1>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25
条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29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
<2>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17
条
|
|||||
<3>
已领取的勘查许可证,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
6
个月的
|
《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第
18
条
|
|||||
<2>
勘查矿产资源,造成环境
污染、水土流失、文化遗迹破
坏的
|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采
矿
权
|
1
、擅自转让采矿权:
<1>
买卖;
<2
)出租;
<3>
其他形式
|
《矿法》第
6
条第
1
款,《转让办法》第
10
条
|
《矿法》第
42
条第
1
款、《实施细则》第
42
条第
3
款、《转让办法》第
14
条
|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2
、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
《矿法》第
6
条第
3
款
|
《矿法》第
42
条第
2
款
|
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
3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检报告、拒
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
《矿法》第
31
条第
5
款,《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4
条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8
条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4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
桩或地面标志的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8
条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9
条
|
1
、责令限期恢复;
2
、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
5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
《矿法》第
18
条、第
19
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33
条
|
《矿法》第
40
条,《实施细则》第
42
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60
条
|
1
、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法所得
30
%以下或
10
万元以下罚款);
2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156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
|||
6
、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5
条,第
16
条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22
条
|
1
、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
采
矿
权
|
7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
可证的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26
条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20
条
|
1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不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9
条
|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21
条
|
1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9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1>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同
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采矿的;
<2>
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3>
擅自开: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的
|
《矿法》第
3
条第
3
款,第
17
条,《实施细则》第
5
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7
条
|
《矿法》第
39
条,《实施细则》第
42
条第
1
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59
条
|
1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0
%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56
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
|||
1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
《矿法》第
29
条
|
《矿法》第
44
条
|
1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2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
343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
种类
|
违
法
行
为
|
违反法规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法
律
责
任
|
测
绘
市
场
管
理
|
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的
|
《测绘法》第
22
条、
23
条
|
《测绘法》第
42
条第
1
款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3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2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
22
条
|
《测绘法》第
42
条第
2
款
|
1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2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3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3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
24
条第
1
款
|
《测绘法》第
43
条第
1
款第一项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3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5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4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
24
条第
1
款
|
《测绘法》第
43
条第
1
款第二项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3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5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测
绘
市
场
管
理
|
5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
24
条第
1
款
|
《测绘法》第
43
条第
1
款第三项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3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5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6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测绘法》第
9
条第
2
款
|
《测绘法》第
41
条第
1
款第一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7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擅自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测绘法》第
24
条第
2
款
|
《测绘法》第
44
条
|
1
、责令改正;
2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
|
8
、测绘单位擅自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
《测绘法》第
24
条第
3
款
|
《测绘法》第
45
条
|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5
、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测
绘
市
场
管
理
|
9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
25
条
|
《测绘法》第
46
条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4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
7
条第
1
款
|
《测绘法》第
51
条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3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5
、所获取得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机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
7
条第
2
款
|
《测绘法》第
51
条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3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5
、所获取得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机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测
绘
成
果
|
1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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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第
28
条
|
《测绘法》第
47
条
|
1
、责令限期汇交;
2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
F
的罚款;
3
、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
《测绘法》第
34
条
|
《测绘法》第
48
条
|
1
、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
2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测绘法》第
32
条
|
《测绘法》第
41
条第
1
款第二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测
绘
基
准
|
1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测绘法》第
5
条,
10
条
|
《测绘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一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墓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测绘法》第
21
条
|
《测绘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二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测
量
标
志
管
理
|
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测绘法》第
35
条第
1
款
|
《测绘法》第
50
条第一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测绘法》第
35
条第
1
款
|
《测绘法》第
50
条第二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测
量
标
志
管
理
|
3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
|
《测绘法》第
35
条第
1
款
|
《测绘法》第
50
条第三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测绘法》第
35
条、
37
条
|
《测绘法》第
50
条第四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测绘法》第
37
条
|
《测绘法》第
50
条第五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
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
志毁损的
|
《测绘法》第
35
条,
38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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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第
50
条第六项
|
1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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