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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政策解读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案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2-21 01:19: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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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罗某非法占地建设案
某县结合乡镇发展规划,拟将某镇圩镇范围原果蔬农贸市场拟规划建设成“一个绿色宜居的住宅小区”,经组织报批获得省用地批文并完成征收补偿,2017年9月起,该镇原果蔬农贸市场投资人罗某未经批准开始进场,10月份正式施工建设该镇南部新区住宅小区。2017年12月,该县国土资源局对罗某未经批准在该镇占用土地7943.9平方米建房构成非法占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罗某非法占地一案向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书面告知,将该非法占地涉及的违章建筑移交该县住建部门处理。
案情评析:
罗某未经批准在某镇占用土地7943.9平方米建房,用地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1、责令罗某退还非法占用的7943.9平方米土地;2、对罗某非法占用7943.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件7)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涉及的违法占地类案件专门提出查处注意事项“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由于罗某违法占用土地兴建楼房时该用地已属国有建设用地,因此,该县国土资源局对罗某违法占用土地上涉及的违章建筑移交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二、某驾校非法占地建设案
根 据群众举报,某驾校非法占用某县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建设汽车教练场项目。经立案调查,该驾校的汽车教练场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自2015年6月开始动工,经该县国土局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制止后,停止了建设一段时间,并进行拆除复绿; 2016年3月份又开始陆续动工建设,建成水泥硬底化机动车道、上坡起步、临时活动工棚等驾校训练设施,非法占地面积 1542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驾校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案情评析:
某驾校未经批准占用某村集体土地15428.2平方米进行驾校项目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4元罚款。当事人于法定时限全额缴交了罚款,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