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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七五”普法材料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2-22 22:43: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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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梅江区西阳镇某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
2015年10月梅江区西阳镇某村村民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实施建房,占地面积120多平方米,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丰顺县某企业违法占地建砖厂案
2015年4月丰顺县某建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县某农场农用地2万多平方米,实施砖厂建设,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2016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