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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解读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7-18 15:44: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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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

  近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规章《梅州市闲置土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相关背景

  我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土地面积1.58万平方千米,林地面积118.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74.52%,活立木蓄积量6698万立方米。一方面,丘陵多、平地少的地理特征使得我市土地资源尤为珍贵,“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理条件决定了我市在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方面,更加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另一方面,我市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当前,用地需求量呈上涨趋势,但由于新增用地供应量不足又存在着已供应土地涉嫌闲置现象,导致部分重大项目土地资源需求不能及时保障。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规定》,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盘活已有土地资源,优化用地空间布局。

  二、《规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的立法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定范围,符合我市的立法权限要求。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一共有6章35个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

  (一)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职责等。一是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具体适用范围;二是第三条规定了工作原则;三是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四是第六条规定了举报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一是第七条对闲置土地进行了界定。二是第八条对动工开发标准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三是第九条明确了中止开发的认定程序。四是第十条规定了总面积、总投资额、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认定的内容。五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宗地、土地价款的认定方式。六是第十三条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程序。七是第十四条规定了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中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八是第十五条规定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应当载明的事项。九是第十六条提出了认定书送达后的公示和告知要求等内容。十是第十七条列举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一是第十八条规定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二是第十九条明确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和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损失的赔偿补偿内容。三是第二十条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四是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五是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土地闲置费征缴的要求;六是第二十三条提出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后的使用权证注销登记要求等内容。七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相关文书的送达要求。

  (四)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一是第二十五条提出了政府供应土地的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二是第二十六条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提出要求。三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建立土地供后巡察制度的内容。四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对项目开发进度进行报告的义务。五是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在依法处置完毕前的用地申请闲置和闲置土地处分闲置。六是第三十条对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拒不移交被收回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实施信用惩戒的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等。一是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民事法律责任。二是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其他法律责任。三是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法律适用。四是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相关用语含义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