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梅州市市辖区(含梅江区、梅县区)行政区域范围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规划设计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其余县(市)须自行制定。
二、配建标准
(一)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按不低于0.3辆/每户(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不低于0.5辆/每户)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按不低于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30%比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50%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属于非机动停车场所,电动自行车车位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新建公园、绿化广场按设计人流量合理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按不低于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30% 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三)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和社区的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四)其他类型的新建项目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可参照执行。
三、建设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应相对集中设置,并集中设置充换电区。电动自行车位面积原则上按照每车2.0mx0.8m 计算, 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414/T26-2023)以及我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宜优先设置在地面。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应当设置相应坡道以供电动自行车推行。车库出入口及坡道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以及有关建筑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