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4〕502号)等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二是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
工程施工范围是指: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为已批准的施工方案中明确的施工范围。
施工期间是指:已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有效期间;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不超过批准的施工方案明确的施工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工程建设项目自用部分的砂石土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项目施工不可避免产生的,不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合理施工需要范围内(一般包括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和护坡砌筑等基础用途),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项目自用的砂石土资源应纳入成本管理,在设计施工方案、预算中体现。有关施工方案应经严格审查批准且已明确工程建设所涉及动用量的砂石土。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可避免产生的,除本工程自用部分以外的砂石土。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等,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砂石土余渣量测算,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审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全部使用市级国有资金或者市级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建设项目批准部门审批;砂石土余渣量在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建设项目批准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其他投资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处置方案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处置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时应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和当地主要报刊等形式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且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不得由项目建设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以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为基础,最终按处置方案确定的价格为出让起始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公开交易结果的涉税信息由处置主体同步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法探索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
五、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全部使用市级国有资金或者市级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其中,对归属梅江区(梅州市经开区)范围内收储的土地开发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收益,由市级财政和梅江区(梅州市经开区)财政按7∶3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县级及以下国有资金或者县级及以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处置收益归县级财政。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处置收益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按5∶5比例分配,缴入市、县(市、区)国库。
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在保障用于本修复工程后剩余的砂石土销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监管。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进行监管。建设单位落实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项目批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监督落实砂石土余渣处置工作,建设单位将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的砂石土余渣外运的,列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监管范围。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建设项目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的洗砂场、建筑石料破碎场(持证矿山除外)进行全面排查,对用砂、用石没有合法来源以及没有依法办理环评、用林、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并告知供电企业。
八、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